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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劉憶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劉憶雯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蘇榮輝之扶養義務,本件標的金額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
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其於聲請人於113年1月25日為本件聲請時年齡約72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平均餘命為12.59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及同法第77條之2規定,因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十年,以十年計算;
另依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參考衛生福利部依社會救助法所公告之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以相對人住所地之新北市為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0元。
據此計算,本件標的金額即聲請人因免除扶養義務而可得之利益為1,968,000元(計算式:16,400元×12月×10年=1,968,000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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