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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83號
原 告 余日恩
訴訟代理人 劉建志律師
被 告 余金鳳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複 代理人 沈俊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繼承人生前預立之公證遺囑無效,因而得依應繼分比例享有遺產之1/2等語,且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9,553,306元(卷第91-92頁),可認原告得享有之利益為9,776,653元(計算式:19,553,3062₌9,776,65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822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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