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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康宏達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王雅楨律師
上列原告康宏達與被告康陳吉子等6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康金蓮所遺遺產,依原告所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3,249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但依其主張之分割方法(如起訴狀附表一所載),原告請求分得遺產總價額為1,081萬9,1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7,216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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