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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蔣韻儒
代 理 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慧敏間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聲請人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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