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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15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萬8,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用,依原告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賠償2000萬元」等語,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裁判費18萬8,000元,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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