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家補,227,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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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里區○○○00號(八里療養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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