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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薛瑀辰
薛宇真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湯珮萱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薛定綸間給付扶養費、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等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聲請人等每人各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共計6,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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