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家補,272,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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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林承謙
法定代理人 黃薏庭
訴訟代理人 尤柏燊律師
上列原告林承謙與被告賴淑貞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932,184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99,4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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