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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志明
代 理 人 林峻義律師
上列當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法雨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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