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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建豪 住○○市○里區○○○00號○○療養
院○○○房)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等規定可參。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件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未預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惟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並迄今未為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為憑,參照上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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