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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王博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品妤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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