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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曹怡倫
上開原告與被告秦玉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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