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補,291,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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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丁怡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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