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補,304,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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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陳素蘭
被 告 陳錦仁
陳文彬
陳富榮
陳榮華
陳玉樹
陳玉峰
施進財
施陳衛
施凱文
施金鳳
施順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74,688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均為98,100元/平方公尺×面積4,27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2+同小段712地號土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98,100元/平方公尺×面積331.79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498/30000=37,674,6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3,5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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