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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林武政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謝宜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曰孝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266元,並補正被告陳曰孝、陳明活、李文決之住所或居所及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另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陳曰孝、陳明活、李文決之住所或居所,且亦未繳納裁判費。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並補正被告陳曰孝、陳明活、李文決之住所或居所及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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