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補,373,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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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 告 周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賢文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全體被告之住(居)所、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至4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出具民事起訴狀漏未記載全部被告之住(居)所,致使本院無從對被告為書狀之送達及開庭之通知。

此外,原告上開書狀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如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具體項目及其金額,或請求被告應為或不應為之具體行為等);

就起訴之原因則僅記載:「為欠債不還」、「嫉妒南韓人追求我」、「集體騙人說我是瘋子,而且要殺我封口至今」、「蔡英文總統與她私生女(與李登輝上床生的),黃珊珊與他兄黃曙光逼我親戚,欠債者找民進黨、民眾黨人到我家附近工作、跟蹤騷擾滅證殺人、害人拘役(警察也幫滅證害人)」、「法官已…欠債者敗訴於中國時報民國108年5月21日頭版道歉(我提告妨害名譽回復勝訴)」、「他們女政治人物同性戀追不到我,為報仇要殺我」等情,然本件被告既有多人,前揭部分復未明確記載所述行為之主體、時間、地點以及本件請求權基礎,顯難以判斷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及所主張之具體原因事實。

據上,原告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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