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補,82,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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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李坤祐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朱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經原告一部撤回起訴後(見卷附原告民國113年3月11日民事一部撤回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結算「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與地主合作興建大樓乙案」及「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與地主合作興建大樓乙案」投資案之投資報酬與虧損狀況,核係因財產權起訴,惟並無交易價額,且上開投資股份契約尚待結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估算,其利益不能核定,而不能逕以原告就該等契約投資之金額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尚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以同法第77條之12、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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