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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7號
原 告 簡志成
被 告 李貞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00元。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108年3月6日起至起訴日即113年7月12日之前1日止之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萬7,2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2,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編號類別
本金
起算日終止日即
起訴日前
1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
示,單位為
年)
年息
(%)
金 額
(小數點
以下四捨
五入)
利息70萬元108/3/6 113/7/11 (5+128/365)
5%
187,274
元
合計(本金+利息) 887,27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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