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訴,253,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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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許朝富
江家宏(即許瓊文之代位繼承人)
江家瑩(即許瓊文之代位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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