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訴,542,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被 告 陳濰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上海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