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訴,657,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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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 告 陳銘聰
陳詩群
陳美珠
被 告 呂貞慧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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