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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葉賴鳳英
被 告 張賴月鑾(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準此,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以張賴月鑾為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惟張賴月鑾已於起訴前之106年9月20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其訴為不合法,且無從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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