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126,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呂吉明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呂俊毅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呂瑞芬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呂高田即呂李秀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080NX0017758-1 200股 081NX0024411-9 228股 082NX0032801-5 213股 083NX0043607-7 246股 084NX0053395-8 28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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