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姜梅玲
代 理 人 洪麗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