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黃俞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