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181,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黃健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