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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陳永豐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股票種類 股票字號 股票張數 股數 仟股 77ND-037571 1張 1000股 仟股 78DM-110926 1張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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