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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陳振祥
代 理 人 梁家豪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吉祥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君海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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