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231,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大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3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君石工程有限公司 程君揚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太極工程有限公司 43,800元 NQ0000000 1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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