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366,2024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耿遵瑞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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