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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1號
聲請人劉美珍
代理人林宛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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