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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袁震天律師(即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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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1 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破產人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財團之財產已收取變價完成,截至98年3 月31日止,其確定可供債權人分配之資產為新臺幣(下同)662 萬5,543 元,扣除財團費用545 萬9,459 元,尚餘116 萬6,084 元可資分配(破產財團財產、財團費用詳如附表1 、2 所示)。
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
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表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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