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2,再易,13,2006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葉韋良律師
鄭正忠律師
再審 被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施裕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