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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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