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3,促,1702,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七0二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林玉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向俁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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