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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51號
原 告 強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張俊傑律師
被 告 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之5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林大華律師
林建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 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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