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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廣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2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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