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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二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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