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3,重訴,32,2004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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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二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貳拾捌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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