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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複 代理人 蘇豐展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伯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5年4 月10日上午11 時 ,在本院第8 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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