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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79號
原 告 選擇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即反訴
被告 丙○○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錢裕國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 月24日下午2 時5 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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