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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除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甲○○
號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所載之支票號碼係依據聲請人聲請狀及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報紙內容所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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