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五行至第六行關於「詎相對人借款第一筆自94年8 月3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詎相對人借款第一筆自94年8 月2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