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5,訴,760,20090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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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以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前揭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2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2 月1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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