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5,財管,39,2006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財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伍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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