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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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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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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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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 │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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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 │1 │3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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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 │1 │3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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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 │1 │5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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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旭麗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11月4日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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