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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甲○即高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高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清算,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就任高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暄公司)清算人後,因高暄公司清算工作未克於6 個月內完成,爰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將期限自民國97年6 月1 日起,再展期6 個月。
三、查聲請人於96年11月30日就任高暄公司清算人後,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進行清算程序,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
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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