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6,婚,292,200806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確認婚姻無效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至請求遷出、返還建物部分,則為因財產權而起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4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
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奕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