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6,拍,1408,2011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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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6年度拍字第1408號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拍字第一四○八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而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7年10月13日與聲請人簽訂「買賣合約」,將其對於周武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登報公告在案,聲請人為釐清債權關係,故聲請閱覽如主文所示卷宗等語,並提出特定請求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公告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96年度拍字第1408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卷宗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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