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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蔡正廷律師
林正疆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七星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律師
張訓嘉律師
林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一修正條文欄內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點「由當屆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選任具有第二項所定資格之人四名任之」之記載,應更正為「由當屆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選任具有第二項所定資格之人六名任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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